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200號
TNDM,113,單禁沒,200,202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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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檢驗後淨重共壹點伍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育民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 ,於該案查扣之3包白色結晶,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 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持有、 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為警查獲施用毒品犯行 ,業經送觀察、勒戒後,於112年6月7日期滿釋放,由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7月3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 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查扣被告持有之白色結晶3包,經送 鑑定結果,確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 後淨重共1.5848公克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 字第1111000432號鑑驗書1件附卷可憑,係屬違禁物,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洵屬 有據。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 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視為毒品, 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宣告 沒收銷燬。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鑑驗所耗損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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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