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林銘建
被 告 盧忠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
改分113年度原金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