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3年度,47號
TNDM,113,原金訴,47,202409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
0號詐欺等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20
9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13 年8月21日辯論終結。惟公訴人就與前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 關係之本案追加起訴,其發文日期為113年9月23日,經本院 於同日收文繫屬,有卷附收發文戳記可稽。亦即,本件追加 起訴日期已在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開規定尚有未 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彙編(100年1月版)第769-772頁 參照)。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72號




  被   告 壬○○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村0鄰○○巷0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往股)審理之113年原金訴字30號案件相牽連,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壬○○於民國000年0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綽 號「西瓜」之成年人與其他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 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證據證明有未成年之人),並擔任 取款車手,負責持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前往指定地點提領被害 人遭詐騙之款項。壬○○與該集團成員於壬○○參與本案詐欺集 團期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 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式對如附表 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 而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112年12月7日各匯出時間,轉帳 如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如附表所示匯入帳戶,再由壬○○於如 附表所示112年12月7日各提領時間,依「西瓜」之指示,騎 乘腳踏車,前往善化地區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持如附表所 示匯入帳戶之提款卡,取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74,065元 。壬○○於提領上開款項後,旋前往指定地點,將所領款項放 置在指定地點交由不詳詐欺集團之成員取走,藉以掩飾、隱 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驚覺 受騙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被害人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壬○○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等即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告訴人匯出帳戶及被告持用匯入帳戶之 資金往來明細、被告持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如附表所示提領地點之ATM及周遭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提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來電紀錄 ,以及匯款紀錄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壬○○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



錢等罪嫌。被告就本案犯行,與「西瓜」及其所屬本案詐欺 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
三、按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 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2款、第256條第1項定明文。被告壬 ○○涉嫌詐欺、洗錢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 113年度偵字第53 73號等案提起公訴,現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原金訴字3 0號(往股)審理中,本案係一人犯數罪,與上開案件係相 牽連案件,依上開意旨得追加起訴,合併審判。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追加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告姓名 被害人 姓名 詐騙手法 匯款金額 匯款時間 匯出帳號 匯入帳號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方式(ATM或臨櫃) 證據 1 壬○○ 辛○○ 解除分期付款 49,989 49,930 15,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銀行 戶名: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辛○○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黃敏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39,000 15,005 善化中山路郵局 統一善成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2 壬○○ 戊○○ 解除分期付款 23,000 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戊○○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黃敏慈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5 4,005 統一飛鳥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3 壬○○ 寅○○ 解除分期付款 49,000 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寅○○ 帳號:000-000000000000 台灣銀行 戶名:黃惠琪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5 20,005 11,005 統一善心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4 壬○○ 己○○ 解除分期付款 49,987 49,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己○○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台灣銀行 戶名:黃惠琪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5 20,005 20,005 20,005 19,005 統一飛鳥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5 壬○○ 癸○○ 解除分期付款 49,988 49,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富邦銀行 戶名:癸○○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 戶名:郭碧水 帳號: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5 20,005 10,005 20,005 20,005 10,005 統一飛鳥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6 壬○○ (劉昱旻) 庚○○ 解除分期付款 49,987 49,985 49,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新銀行 戶名:庚○○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一卡通 戶名:庚○○ 帳號:000-0000000000 永豐銀行 戶名:黃惠琪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壬○○ (劉昱旻)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20,000 10,000 10,000 統一飛鳥 統一善成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7 壬○○ 丙○○ 解除分期付款 49,987 32,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台新銀行 戶名:丙○○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劉倫佑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楊志雄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1,000 31,000 統一善成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8 壬○○ 丁○○ 解除分期付款 13,000 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丁○○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楊志雄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 全家大同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9 壬○○ 乙○○ 解除分期付款 9,000 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乙○○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楊志雄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10,000 臺灣企銀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10 壬○○ 丑○○ 解除分期付款 1,000 00000000000 台灣銀行 戶名:丑○○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楊志雄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 統一善文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11 壬○○ 甲○○ 解除分期付款 29,000 00000000000 台灣銀行 戶名:甲○○ 帳號: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劉倫佑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 國泰世華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12 壬○○ 子○○ 猜猜我是誰 30,000 00000000000 中華郵政 戶名:子○○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中信銀行 戶名:劉倫佑 帳號:000-000000000000 壬○○ 00000000000 00000000000 00,000 20,000 國泰世華 ATM ■被告自白 ■被害人筆錄 ■匯款證據。 ■帳戶資料 ■提領照片 □領款傳票 □網轉ip資料 ■詐騙對話紀錄 □其他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