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3年度,25號
TNDM,113,交附民,25,2024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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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
附民原告 方玲連
訴訟代理人 丁士哲律師
附民被告 康振彬
劉世民
余瑞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定 。
二、經查:
(一)被告康振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此部分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原告因認被告劉世民亦涉犯過失傷害罪,而對被告劉世民及 其僱主即被告余瑞雄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 被告劉世民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因原 告聲請將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院自應併將此部分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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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