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3年度,161號
TNDM,113,交訴,161,2024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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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辛楊月英(年籍詳卷)
辛益年 (年籍詳卷)
辛明珊 (年籍詳卷)
共同代理人 呂冠輝律師
被 告 力泳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辛楊月英、辛益年、辛明珊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力泳良涉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屬刑事訴訟法 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被 害人辛榮季因死亡無法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辛楊月英、辛 益年、辛明珊為被害人之配偶與子女,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 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 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 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 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 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 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 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 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 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涉犯過失致人於死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於本 院審理中,因被告所涉為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之罪, 即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聲請訴訟參 與之案件;而被害人已死亡,聲請人為被害人之配偶、直系 血親,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2份在卷可參,亦合於同



條第2項所定得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
㈡又本院就上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事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 經檢察官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僅對罪名表示意見等情;復斟 酌本案為交通事故所生之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被告與上開聲 請人間原無任何關係,兼衡訴訟進行之程度及上開聲請人之 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 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上開聲請人聲請訴訟 參與,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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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