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112年度,1號
TNDM,112,重訴緝,1,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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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承恩




選任辯護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8852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04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承恩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年;又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31、35至40、59、67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32至34、41至58、60至66、68至99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吳承恩(所涉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 處分)明知「假麻黃」、「苯基丙酮」均屬毒品先驅原料 及第四級毒品,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製造、持有(第二級毒品)或逾 量持有(第四級毒品),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藏匿人犯之 犯意,為下列犯行:
㈠自民國110年10、11月起,前往高雄市、屏東縣不知名化工行 ,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製毒器具及化學原料,另至臺中市 、彰化縣、嘉義市等地各西藥房大量購入感冒藥以便提煉甲 基安非他命先驅產物麻黃素,並於111年4、5月間承租位於 臺南市○○區○○里○○00○00號租屋處,陸續將上開製造毒品設 備、化學原料搬運至該處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其製造之方法大致為:將感冒膠囊分離,收集內含粉末提 煉麻黃、假麻黃,以俗稱「紅磷法」之方式,加入必要之 物質後,經由鹵化、氫化、純化程序,過程中並分別依階段 為混合、攪拌、加熱、冷卻、脫乾等製造行為,而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㈡緣卓聖諺(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案偵辦中)於1 11年4月12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111年度簡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經傳拘未到後,於111年8月



30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卓聖諺在得知其遭通緝後 ,為躲避追緝即展開逃亡,四處躲藏。詎吳承恩明知卓聖諺 為通緝犯,竟基於藏匿人犯之犯意,自111年8月30日起,提 供臺南市○○區○○里○○00○00號租屋處供卓聖諺居住而予以藏 匿。
㈢嗣警於111年11月8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 票,前往吳承恩上址租屋處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等物品,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 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於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 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 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事實均坦承不諱,除有被告在警詢、偵訊及 本院之自白外,並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
㈠就犯罪事實㈠部分:
  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搜字1233號搜索票(南院刑搜字 第10558號)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年度南院保管字第126號本 院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南院保毒字第47號及112年度南 院保管字第242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被告製毒筆記翻拍 照片33張、扣案不明結晶體手持式拉曼光譜儀初步檢測紀 錄表1份、搜索現場蒐證照片30張、現場扣案物照片119張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2月18日刑鑑字第112002 0860號鑑定書暨毒品純質淨重換算表1份、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現場勘查採證報告1份、本院113年5月28日南院揚刑 暑113訴253字第1139003852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 3年6月03日南檢和齊113偵11142字第1139040582號函、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6月10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1 30340676號函及附件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⑵本案扣案贓證物:粉末殘渣4包、粉末殘渣2包、粉末殘渣1 桶、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後粉末)送鑑B14-1 ,微量,不 足1包、甲基安非他命(送鑑A11-1(餘重0.08公克))1 包、甲基安非他命(送鑑B1-1(無法秤餘重))1包、甲 基安非他命(含第四級假麻黃)送鑑B1-2(餘重0.66公克 )1包、甲基安非他命(含第二級假麻黃)送鑑B1-3( 餘



重0.14公克)1包、甲基安非他命(送鑑B1-4(餘重8.03 公克))1包、甲基安非他命(送鑑B1-5(餘重0.01公克 ))1包、甲基安非他命(送鑑E8(餘重0.01公克)) 1 包、刑事警察局毒品鑑定檢體(A15、B14-1 、B5-6、C1- 1)4個、假麻黃(藥粉)送鑑A9-1至A9-20(餘重3148.7 公克)27包、假麻黃(藥粉)送鑑E1-1(餘重212.22公克 )1包。
㈡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證人卓聖諺警詢、偵訊筆錄(具結)、證人 卓聖諺出入臺南市○○區○○里○○00○00號(被告租屋處)蒐證 照片52張。
三、論罪科刑:
㈠按有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其既、未遂之判斷 標準,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經異構化階段,若已產生含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縱富含雜質、純度不佳,因已處於隨 時可供萃取使用之狀態,不論該物為液體或固體,均應認製 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 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品相及方便施 用;如謂須俟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 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 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扣押物經鑑驗結果,已檢 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表示已完成化學反應,而處於隨時可 供萃取使用之狀態,應認已達既遂階段,而與可否達成其實 際上之目的(例如:供施用或販賣)無涉。且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有成癮性、 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 與其製品」,係該條例所稱『毒品』之定義性規定,並非製造 毒品既、未遂之判斷依據;再者,甲基安非他命之製造方法 不一,實務上常見有紅磷法(或稱紅磷碘化法)、氫氣法( 或稱艾蒙德三階段法)。某種製造方法應達如何階段始能謂 製造程序完成,並無定則,法院實務上無從亦不宜定其標準 。又甲基安非他命應製造至何階段、呈如何之狀態(固態抑 液態),或至少應含若干比例之毒品成分,始可供施用,並 無可供判斷之一致準則;且成癮與否,與施用之頻率、數量 、持續時間及個人體質等諸多因素有關,毒品成分低是否即 無「市場需求」或不具成癮性,恐非必然。換言之,若謂成 分微量即純度不及1%,尚非可供施用,且不具成癮性,而認 未遂;則須含若干比例始可供施用或具成癮性?不僅不具明 確性,法院實務上亦無從認定。何況,以艾蒙德三階段法製 成之鹵水,或以紅磷法製成之黑色液狀物,雖尚未使結晶, 若已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無證據證明其絕無施用可能或



毫無販賣價值;且所持製造程序未完成、不具成癮性、濫用 性,或非可供施用等因素,不僅有欠明確,於法院實務上亦 難以認定。因此,若卷內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製造之物品已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問其製造方法、呈現之狀態或比例 若干,即應認屬製造既遂。此不僅合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 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亦因要件明確, 而使人民得以遵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號判決意 旨參照)。而查,本案在被告上址租屋處內扣得如附表所示 之粉末、液體,及相關器具內之液體、晶體,經送鑑定,確 實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毒品先 驅原料假麻黃、苯基丙酮成分,現場查扣總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381.93公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 純質淨重1088.11公克、苯基丙酮純質淨重164.26公克等成 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毒品鑑定書暨純質淨重換 算表在卷可參,足認其等已經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既遂。   
 ㈡是核被告就事實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 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就事實㈡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 項之藏匿人犯罪。被告自111年4、5月間起,迄同年11月8日 為警查獲止,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各舉動, 各係基於同一製造毒品犯意下所為接續行為,各行為間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又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先行製造上開第四 級毒品假麻黃、苯基丙酮,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行為 ;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以及為製造上開第二級毒品而逾量(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持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苯基丙酮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 低度行為,均應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及藏匿人犯二罪間,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之。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041號移送併辦關於被告製造第二 級毒品之犯行部分,與本案原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 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㈡按「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所 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依同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辯護人主張,被告於偵查中曾向檢察



官供述製造毒品之資金來源(金主),認得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7條第1項係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依被告書狀內之陳述,他只是要向檢察官供出幕後 的金主,亦即出資供被告製造本件第二級毒品之幕後出資者 ,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 」並不相符,且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回函:並未查 獲幕後金主,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 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
㈢爰審酌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智識正常,當知毒品對人 體危害之鉅,猶不思警惕,僅因貪圖利益,即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且成品純質淨重高達2,381.93公克,數量龐大,高度 戕害他人身體健康,且危害社會治安,且被告先前即曾因販 賣第二級毒品遭法院判刑之紀錄,雖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稱 因前案販賣毒品案件尚未經執行,被告未受教化,不得以此 作為加重其刑之事由,然被告因販賣毒品案件被判決,即已 知悉毒品為政府所禁止,既知販賣毒品為政府所禁止,卻仍 自行製造第二級毒品,其行為較販賣毒品更為惡劣;況且, 被告在本案經交保後,棄保潛逃,於逃亡期間,再次犯下製 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刻正由本院暑股審理中 ,顯見被告未能記取教訓,仍心存僥倖,繼續製造毒品,危 害社會,其行為惡性甚高。又被告明知卓聖諺因案遭通緝, 卻仍提供住所使之藏匿,妨害檢察機關對受刑人之執行,行 為殊有非當,惟念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被 告在本院審理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有1名4歲 子女,小孩跟著女友,入監前從事婚喪喜慶的週邊商品販售 ,月收不穩定,自己租房子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沒收:
⑴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 銷燬之。但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 編號31、35至40、59、67之物,為被告所製造出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上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⑵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0、32至34、41至58、60至66、68至99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製造第二級毒品所使用,業 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卷內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現場勘查採 證報告1份可佐,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之。
⑶按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 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 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 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 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案另查扣有:A13、F3吸食器各1支、E3-2(牙刷1支)、E 5至E7(刮鬍刀各1支)、E9-2(吸管1支),與製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關,業據被告供述在卷,E10卓聖 諺所有之蘋果廠牌iPhone金色手機1支(無SIM卡),亦與 本件被告製造毒品及藏匿人犯無關,而檢察官亦未能提出 上開扣案物與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有關之證據供本院認定 ,從而既無從認定上開物品與本件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有 關,自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政賢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附表:
編號 扣押物 編號 扣案物品 證物處理情形及鑑定結果 沒收法條依據 1 A1 過濾瓶4個、陶瓷漏斗(含粉末殘渣)4個 ⒈粉末殘渣取樣4.42g以扣押物編號A1-1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A1-1化學鑑定結果,未檢出毒品成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 2 A2 抽氣泵浦 同上 3 A3 冰箱1臺、燒杯2個 同上 4 A4 塑膠桶1個、量杯2個 同上 5 A6 碘2瓶、碘1包、碘空瓶4瓶、活性碳1瓶、磅秤1臺 碘取樣2.88g以扣押物編號A6-1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同上 6 A6-1 碘1瓶 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碘元素成分。 同上 7 A7 紅磷1包 ⒈取樣0.9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磷元素成分 同上 8 A8 手套2雙、塑膠勺1個、自製漏斗1個、濾紙2包、木盆1個、鐵盆1個、塑膠盒3個(含濾紙及夾鏈袋) 同上 9 A9-1 藥粉2包 ⒈毛重約773.5g,淨 重約763.5g,取樣1.8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3%,純質淨重約99.25g。 同上 10 A9-2 藥粉2包 ⒈毛重約383g,淨重約373g,取樣2.2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6%,純質淨重約96.98g。 同上 11 A9-3 藥粉2包 ⒈毛重約137.5g,淨重約127.5g,取樣1.7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0%,純質淨重約38.25g。 同上 12 A9-4 藥粉2包 ⒈毛重約433.5g,淨重約423.5g,取樣2.24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4%,純質淨重約59.29g。 同上 13 A9-5 藥粉2包 ⒈毛重約137.5g,淨重約127.5g,取樣1.7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0%,純質淨重約38.25g。 同上 14 A9-6 藥粉2包 ⒈毛重約85.5g,淨重約75.5g,取樣2.85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0%,純質淨重約15.10g。 同上 15 A9-7 藥粉2包 ⒈毛重約260.5g,淨重約250.5g,取樣2.64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7%,純質淨重約17.53g。 同上 16 A9-8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32g,淨重約127g,取樣2.12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6%,純質淨重約33.02g。 同上 17 A9-9 藥粉1包 ⒈毛重約37g,淨重約32g,取樣1.8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6%,純質淨重約8.32g。 同上 18 A9-10 藥粉1包 ⒈毛重約50g,淨重約45g,取樣1.6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1%,純質淨重約13.95g。 同上 19 A9-11 藥粉1包 ⒈毛重約82g,淨重約77g,取樣2.64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2%,純質淨重約24.64g。 同上 20 A9-12 藥粉1包 ⒈毛重約86.5g,淨重約81.5g,取樣2.02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9%,純質淨重約23.63g。 同上 21 A9-13 藥粉1包 ⒈毛重約63g,淨重約58g,取樣1.1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4%,純質淨重約13.92g。 同上 22 A9-14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8g,淨重約13g,取樣1.94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5%,純質淨重約4.55g。 同上 23 A9-15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7.5g,淨重約12.5g,取樣2.0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8%,純質淨重約3.50g。 同上 24 A9-16 藥粉1包 ⒈毛重約97.5g,淨重約92.5g,取樣1.7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32%,純質淨重約29.60g。 同上 25 A9-17 藥粉1包 ⒈毛重約244g,淨重約239g,取樣2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8%,純質淨重約43.02g。 同上 26 A9-18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05.5g,淨重約100.5g,取樣2.3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1%,純質淨重約11.05g。 同上 27 A9-19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5g,淨重約10g,取樣1.3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14%,純質淨重約1.40g。 同上 28 A9-20 藥粉1包 ⒈毛重約55.5g,淨重約50.5g,取樣2.2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黃成分,純度約24%,純質淨重約12.12g。 同上 29 A10 粉碎機1臺 同上 30 A11 磅秤1臺、pH值檢測儀1臺 同上 31 A11-1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d,1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  。 ⒉毛重約0.3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68%,純質淨重約0.06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2 A12 冷凝管2支、陶瓷漏斗1個、塑膠盆(含濾紙)3個、燒杯1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 33 A13 瓦斯爐1個 同上 34 A14 鹽1袋 同上 35 A15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45500g,淨重約43100g,取樣18.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苯基丙酮等成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6 B1-1 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d,1 Methamphetamine hydrochloride  。 ⒉毛重約3.1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因無法有效秤重,故無法計算純質淨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7 B1-2 假麻黃素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 Pseudoephedrine hydrochloride。 ⒉毛重約3.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等成分,假麻黃𭺷純度約77%,純質淨重約0.53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8 B1-3 假麻黃素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 Pseudoephedrine hydrochloride。 ⒉毛重約3.3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及假麻黃等成分,假麻黃𭺷純度約80%,純質淨重約0.12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39 B1-4 不明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No matches found。 ⒉毛重約10.62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純質淨重約0.08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0 B1-5 不明結晶1包 ⒈以手持式拉曼光譜儀檢測結果為No matches found。 ⒉毛重約3.3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⒊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純度約12%,純質淨重未達0.01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41 B2 筆記本1本 ⒈製毒流程筆記 ⒉經施以寧海德林法採獲指紋5枚,指紋鑑定結果,與吳承恩指紋相符。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 42 B3 筆記紙6張 製毒流程筆記 同上 43 B4 量杯11個、陶瓷漏斗1個、pH值檢測儀5臺 同上 44 B5-1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44800g,淨重約39800g ,取樣18.6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麻黄成分。 同上 45 B5-2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148000g,淨重約138000g ,取樣18.8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麻黄成分。 同上 46 B5-3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119000g,淨重約109000g ,取樣17.64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麻黄成分。 同上 47 B5-5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8000g,淨重約7600g ,取樣16.3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苯基丙酮成分。 同上 48 B5-6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44800g,淨重約39800g ,取樣18.6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0%,純質淨重約110.00g。 同上 49 B6 甲苯10桶、甲苯空桶7桶 同上 50 B7 鹽酸及硫酸混和液5桶 同上 51 B8 丙酮1桶、鹽酸1桶、鹽酸空桶1桶、硫酸1桶 同上 52 B9 鹽酸氣瓶1個、分液漏斗1個、三孔燒瓶1個、抽氟泵浦2臺、量杯2個 同上 53 B10-1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40000g,淨重約36200g ,取樣20.65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苯基丙酮成分。 同上 54 B10-2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35000g,淨重約31200g ,取樣22.5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苯基丙酮成分。 同上 55 B10-3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23300g,淨重約20800g ,取樣19.7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苯基丙酮成分。 同上 56 B11 量杯1個、鐵盆4個、塑膠盆2個、電磁爐2臺、燒杯7個、溫度計3支、分液漏斗1個 同上 57 B12 塑膠盆7個 同上 58 B13 磅秤1臺 同上 59 B14-1 反應後粉末1批 ⒈反應後粉末取樣8.2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0 B14-2 量杯4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 61 B15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⒈反應液毛重約190500g,淨重約182100g ,取樣17.8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微量麻黄成分。 同上 62 B16 氫氧化鈉1袋 同上 63 B17 活性碳1罐、活性碳1包 同上 64 B18 過濾瓶4個、陶瓷漏斗1個、抽氣泵浦2臺 同上 65 B19 塑膠桶4桶、量杯5個 同上 66 C1 瓦斯爐1個、鍋子(含沙拉油)1個 同上 67 C1-1 大燒瓶(含反應液)1個 ⒈大燒瓶內反應液毛重約9000g,淨重約8213g,取樣16.42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苯基丙酮及微量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29%,純質淨重約2381.77g;苯基丙酮純度約2%,純質淨重約164.26g。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68 C2 冷凝管1支、蒸餾瓶1個、濾網1個、塑膠盆1個、甲苯1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 69 C3 瓦斯桶2桶 同上 70 D1 甲苯2桶、甲苯空桶3桶 同上 71 D2 沙拉油5罐 同上 72 D3 攪拌棒1支 同上 73 E1-1 膠囊殼4包 同上 74 E1-2 藥粉1包 ⒈毛重約221g,淨重約216g,取樣3.7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9%,純質淨重約41.04g。 同上 75 E2 濾網3個、量杯2個、塑膠桶1個 同上 76 E9-1 藥錠包裝(空)1批 同上 77 E4-1-1 膠囊(含藥粉)1包 ⒈毛重約283.5g,膠囊淨重約278.5g,粉末淨重(扣膠囊殼)約234.5g,取樣3.48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7%,純質淨重約39.86g。 同上 78 E4-1-2 膠囊(含藥粉)1包 ⒈毛重約439g,膠囊淨重約434g,粉末淨重(扣膠囊殼)約333.8g,取樣5.36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2%,純質淨重約40.05g。 同上 79 E4-1-3 膠囊(含藥粉)1包 ⒈毛重約465.5g,膠囊淨重約460.5g,粉末淨重(扣膠囊殼)約365.7g,取樣3.3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5%,純質淨重約54.85g。 同上 80 E4-1-4 膠囊(含藥粉)1包 ⒈毛重約411.5g,膠囊淨重約406.5g,粉末淨重(扣膠囊殼)約329.6g,取樣3.7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7%,純質淨重約56.03g。 同上 81 E4-2-1 藥粉1包 ⒈毛重約37.5g,淨重約32.5g,取樣1.3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0%,純質淨重約3.25g。 同上 82 E4-2-2 藥粉1包 ⒈毛重約32g,淨重約27g,取樣1.77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28%,純質淨重約7.56g。 同上 83 E4-2-3 藥粉1包 ⒈毛重約86g,淨重約81g,取樣2.3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1%,純質淨重約8.91g。 同上 84 E4-2-4 藥粉1包 ⒈毛重約96g,淨重約91g,取樣3.4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8%,純質淨重約16.38g。 同上 85 E4-2-5 藥粉1包 ⒈毛重約397.5g,淨重約392.5g,取樣4.4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7%,純質淨重約66.72g。 同上 86 E4-2-6 藥粉1包 ⒈毛重約79.5g,淨重約74.5g,取樣2.01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20%,純質淨重約14.90g。 同上 87 E4-2-7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5.5g,淨重約10.5g,取樣3.35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9%,純質淨重約0.94g。 同上 88 E4-2-8 藥粉1包 ⒈毛重約143g,淨重約138g,取樣3.43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5%,純質淨重約20.70g。 同上 89 E4-2-9 藥粉1包 ⒈毛重約29.5g,淨重約24.5g,取樣2.49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假麻黄成分,純度約13%,純質淨重約3.18g。 同上 90 E8 燒杯(含甲基安非他命結晶)1個 同上 91 F1 甲苯22桶 同上 92 F2 大燒瓶1個 同上 93 F3 甲苯11桶、電磁爐2個、濾紙9包、磅秤1臺、pH值檢測儀1臺 同上 94 F4 紅磷5罐、鹽酸1瓶、硫酸1瓶、燒瓶1個、玻璃棒1支、冷凝管4支、溫度計2支 ⒈紅磷取樣1.46g送刑事警察局鑑定。 ⒉化學鑑定結果,檢出氧及磷元素。 同上 95 F5 防毒面具1個 同上 96 A1-1 粉末殘渣 同上 97 A5 廢棄物(含膠囊殼及粉末殘渣) 同上 98 B5-4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同上 99 C4 塑膠桶(含反應液)1桶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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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