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瓊花
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律師
葉信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19174號),及移送併案(112年度偵字第2386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因臆測其媳婦甲○○受丁○○誘拐而離家未歸,竟意圖散布 於眾、損害他人之利益,基於妨害名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 法之犯意,接續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至000年0月間止,在其 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居所,利用手機連結網際網路 ,在如附表所示臉書網頁,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不實言論 ,供不特定人瀏覽點閱,足以貶損丁○○(如附表編號1至50 、53至59所示)、甲○○(如附表編號51至56、58所示)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且內容中有足以聯想或識別丁○○之資料,足 生損害於丁○○、甲○○。
二、案經丁○○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甲○○訴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均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告訴乃 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 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 ,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 係以犯罪事實之個數為計算標準之基本精神,以及告訴乃論 之罪本容許被害人決定訴追與否之立法目的以為判斷之基準 。犯罪事實全部為告訴乃論之罪且被害人相同時,若其行為 為一個且為一罪時(如接續犯、繼續犯),其告訴或撤回之
效力及於全部(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553 號刑事 判決意旨參照)。查:告訴人丁○○指述被告丙○○為如附表編 號1至50、53至59所示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犯行, 該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而告訴人丁○ ○係於110年11月12日始提出告訴,有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可 參(偵二卷第2頁),但因被告所為此部分之犯行,係接續 犯(詳如後述),依照上開見解,本件並無罹於告訴期間, 合先敘明。
㈡本案下列所引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 依法調查上開證據之過程中,均已明瞭其內容而足以判斷有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事,而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就相關事證之證據能力,均同意有證 據能力(本院卷第69頁、第162至163頁、第289至290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 ,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該等供述證據自得為 本案之證據使用。其餘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犯罪待 證事實具有證據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有何違法取證之情事 ,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亦得為本案 之證據使用。
二、實體部分:
㈠訊據被告固坦認在附表編號1至59所示時間,在網際網路上發 表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言論,但否認有構成起訴書、併 辦意旨書所載犯行,辯稱:係因為懷疑告訴人丁○○誘拐告訴 人甲○○離家出走,為讓告訴人甲○○趕快回到家裡,才發表上 述言論,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且有關告訴人丁○○個人資 料,係伊自行提供,被告之行為並無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條之規定云云。
㈡經查:
1.被告在附表編號1至59所示時間,在網際網路上發表如附表 編號1至59所示之言論乙節,業據告訴人丁○○(偵五卷第60 至61頁)、甲○○(本院卷第291至294頁)指述在卷,並有臉 書網頁截圖附卷可參(偵三卷第21至112頁、偵五卷第36至4 7頁、併辦偵一卷第7、10、45至47、43至44、28、39至40、 37至3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1頁、第164頁 ),上情首堪認定。
2.被告在附表所示網頁發表之言論中多次提及告訴人丁○○用不 正方法誘拐告訴人甲○○離家、拋家棄子,甚至於提及若告訴 人甲○○死了,就是告訴人丁○○殺死的(如附表編號19所示) 、告訴人丁○○是渣男,對告訴人甲○○做了不堪的(如附表編 號31所示)、離了婚可以多交幾個女朋友,又不用負責任,
何樂而不為?(如附表編號53所示)、他現在同時玩兩個女 人是我知道的,其他還有玩幾個女人就不得而知了(如附表 編號56所示)、她應該是遇到鬼,而且是色鬼,為了性器官 幹拐騙女人的事。他留個性器官在我家(如附表編號58所示 )等語,已具體指摘告訴人丁○○有誘騙告訴人甲○○離家之行 為,告訴人丁○○與告訴人甲○○間有超越友誼、不可告人之親 密男女關係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3.告訴人甲○○係於109年3月5日留下遺書,自行離家出走,遺 書中陳稱:「...我控制不了情緒,我不想傷害任何人。我 走了,不回來了,你們就等警察通知吧。記得把我簡單海葬 便可。我不願進鄧家公祖牌,不然變鬼也不會讓你們好過。 」等語(偵一卷第19頁),顯係因不滿配偶乙○○或其家人, 才離家欲自行尋短;配偶即被告之子乙○○於同日即向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報案請求協尋,業據證人乙 ○○證稱在卷(本院卷第298至299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婦幼警察隊110年3月26日調查報告檢附「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109年3月5日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 附卷可參(偵一卷第2至4頁);又證人乙○○亦證稱:109年3 月5日發現告訴人甲○○離家後,當晚即撥打電話詢問告訴人 丁○○,是否知悉告訴人甲○○之下落,告訴人丁○○即答稱不知 情等語(本院卷第300頁);且證人乙○○曾與母親即被告於1 09年6月20日、同年7月7日就告訴人甲○○離家一事,與告訴 人丁○○對談;嗣證人乙○○於110年3月15日向警方提供有關告 訴人甲○○失蹤案之研判說明時,警方詢問證人乙○○既然認為 告訴人甲○○之失蹤與告訴人丁○○有關,是否對告訴人丁○○提 出告訴時,由證人乙○○陳稱:暫時不提出告訴等語可知(偵 一卷第15至17頁),告訴人甲○○雖於109年3月3日離家出走 ,但身為配偶之證人乙○○迄至110年3月15日止,尚無把握告 訴人甲○○離家一事,與告訴人丁○○有關,所以才暫不願對告 訴人丁○○提出告訴。則衡情,身為婆婆之被告豈有證據資料 可資證明告訴人甲○○之離家與告訴人丁○○有關? 4.又被告亦稱告訴人甲○○心智並無缺陷等語(偵二卷第291頁 反面),以告訴人甲○○00年00月間生(本院卷第311頁), 迄000年0月間止間已年滿40歲,若真遭告訴人丁○○以不正方 式誘拐,豈有離家已1年餘(109年3月3日離家,迄被告於00 0年0月間某日起開始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發言內容止),未 見有何求救訊息?被告在未經合理查證,而有相當理由確信 告訴人甲○○之離家係遭告訴人丁○○不法誘拐之情下,仍執意 以自身主觀之臆測,任意在網路上指摘告訴人丁○○涉及本案 言論所指之誘拐人妻之不實言論,顯非出於善意,更非適當
客觀之評論,明顯係出於攻訐告訴人丁○○之意所為,且依一 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告訴人丁○○之名譽甚明。 5.另被告除以發表不實言論指摘告訴人丁○○涉及上述不法之情 外,亦於附表編號51至56、58所示時間,在網路上發表如附 表編號51至56、58所示內容之言論,內容提及告訴人甲○○狠 心、不顧小孩,與乾哥即告訴人丁○○在幹什麼壞事?又不敢 跟親友聯絡,係遇到色鬼等語,影射告訴人丁○○與告訴人甲 ○○間有超越友誼、不可告人之親密男女關係,依一般社會通 念,足以貶損斯時身為人妻、人母之告訴人甲○○之名譽甚明 。
6.況且,告訴人甲○○在109年3月3日離家後,躲藏1年餘後,於 000年0月00日出面應訊時,即以配偶即證人乙○○對之有精神 上虐待為由,提出暫時保護令之聲請,業據告訴人甲○○證稱 在卷(偵二卷第301至304頁、本院卷第294頁),而證人乙○ ○知悉上情後,旋即於當日轉告被告,亦據證人乙○○證稱在 卷(本院卷第301至302頁),且為被告亦稱知悉告訴人甲○○ 已於000年0月00日出庭應訊(偵五卷第64頁),顯見被告於 110年7月28日已知悉告訴人甲○○之離家原因係出於不滿家庭 生活所致,與告訴人丁○○無關,但被告猶未罷手,繼續為附 表編號43至59之言論,足資證明被告係出於貶損告訴人丁○○ 、甲○○之名譽,才為附表編號1至59所示之言論無訛。 7.再者,被告為上述不實言論時,於內容中提及告訴人丁○○住 在新竹縣關西鎮青山街、在臺北市萬華區廣州街賣軍用品, 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言論中,更明確寫明上開處所之門牌號 碼,此部分資訊自屬法律明定之個人資料無誤。被告雖辯稱 :有關告訴人丁○○在臺北市廣州街經營軍用品乙節,係告訴 人丁○○自行告知,無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云云,並提 出永進國軍文供站之名片1份為憑(本院卷第107頁)。然: ①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自然 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 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又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所謂「間接方式識別 」,係指該資料雖不能直接識別,但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 、連結等,仍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而言。查被告於臉書社團 張貼告訴人之住址、姓氏等關於姓名、聯絡方式、社會活動 資料之文字內容,得以間接方式識別告訴人之資訊,此部分 資訊自屬法律明定之個人資料。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之「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行為人之目的既在於造成他人
之損害,即與「意圖營利」之意義截然不同,顯示出立法者 並未完全排除「非意圖營利」而侵害個資行為之可罰性。何 況,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目的,原係「為規範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 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此觀同法第1條自明。基此, 第41條所稱「意圖損害他人之利益」,應不限於財產上之利 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69號判決意旨參照)。 ②查,縱被告所提出永進國軍文供站之名片,係告訴人丁○○所 提供,但告訴人丁○○並未告知被告伊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青山 街住所之詳細地址,被告所為有關告訴人丁○○上述個人資料 之利用行為,顯已逸脫其蒐集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且其違反告訴人丁○○之意願,揭露告訴人丁○○之個人 資料,又指摘告訴人丁○○涉嫌誘拐人妻之不實事項,已使他 人降低告訴人丁○○之人格評價,其主觀上顯有損害告訴人丁 ○○人格利益之意圖甚明,自具備可罰性。
㈢綜上,被告辯稱:其為如附表編號1至59所示言論,無誹謗之 意,係為尋找媳婦即告訴人甲○○回家,才善意發表言論,且 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行為云云,均屬事後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從而,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 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告訴 人甲○○與被告之子即證人乙○○於被告為如附表編號1至59所 示言論時,尚有夫妻關係之存在,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 年度家訴字第44號民事判決1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81至102 頁),被告為本案犯行時,與告訴人甲○○為婆媳關係,2人 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6款之家庭成員關係,是被告 所為前開對告訴人甲○○之犯行(即如附表編號51至56、58所 示犯行),均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 家庭暴力防治法就該犯行並無罰則規定,故仍依刑法、違反 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論罪科刑。
㈡是核被告對告訴人丁○○所為(即如附表編號1至50、53至59所 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 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對告訴人甲○○所為(即 如附表編號51至56、58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 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㈢被告數次發表不實言論誹謗告訴人丁○○、甲○○2人名譽之行為
,均係指涉告訴人丁○○、甲○○2人,有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 ,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主觀上係 出於單一之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於時間差距上 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為如附表編號53、54、55、56、58所示犯行時,係以一 行為同時誹謗告訴人丁○○、甲○○2人之名譽,為想像競合犯 ,應論以一罪。又被告上述犯散布文字誹謗及非公務機關未 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等行為,適用想像 競合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爰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㈤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860號移送 併辦部分(本院卷第121至126頁,即如附表編號51至56、58 所示犯行),與本案有同一案件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 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甲○○離家 ,竟自行臆測告訴人甲○○之離家,係遭告訴人丁○○誘拐所致 ,以在網路上散布文字方式指述關於告訴人丁○○、甲○○有不 正當男女交往關係之不實事項,又以非公務機關身分未於蒐 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告訴人丁○○之個人資料,嚴重詆 毀告訴人丁○○、甲○○之名譽,且事後飾詞否認犯行,足認其 缺乏法治觀念,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其所生之損害,及兼 衡告訴人丁○○、甲○○對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441至443頁) ,暨其素行(本院卷第19頁)、其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 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4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佩容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惠娟、周文祥、董詠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依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編號 發表時間 臉書網頁 內容 出處 頁碼出處 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2)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現在的婆婆都被媳婦欺負,我的媳婦很乖,她真的被騙,乾哥把她當死人再用。 告證40 【偵三卷 第81頁反面】 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有報失蹤人口, 賣軍用品的男子,不高,瘦。如果能鎖定到這個老闆,可以跟蹤的到。 告證40 【偵三卷 第82頁反面】 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0年3月某日 我是萬華人 …她們一家幸福快樂,不知乾哥拿甚麼藥給她吃 告證40 【偵三卷 第83頁反面】 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0) 110年3月某日 關西人 …她是失蹤人口,請警察主持公道,通知我也可以,0000000000。我們怕被他下藥控制。 她是很棒的媽媽,老婆,媳婦,騙她的人很惡劣,四個孩子的媽,居然吞的下。 告證43 【偵三卷 第91頁反面】 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1) 110年3月5日 我是萬華人 親愛的萬華人,請協助四個小孩尋找媽媽 媽媽被誘騙離家失蹤一年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0 【偵三卷 第78頁】 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6) 110年3月5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請協助四個小孩找媽媽 媽媽被設籍於關西鎮青山街的乾哥誘騙離家一年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2 【偵三卷 第90頁】 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7) 110年3月5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朋友們大家安好! 請幫忙找四個孩子的媽媽 甲○○,她是善良勤勞,貼心的女人,他在109年3月5日,被住○○○鎮○○街00巷0號的許日X騙出去,音訊全無,他在北市○○街00號開軍用品店,他長期用不明藥物給甲○○吃,是她離開後,小孩說的,我們才驚覺是太嚴重。 請在關西的好朋友,如果有發現甲○○,請你們報警,或打電話給我,0000-000-000 感激不盡! 告證十 【偵二卷 第184頁】 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3) 110年3月6日 關西大小事 親愛的關西人,甲○○多次被乾哥載到關西鎮青山街打掃打工, 請在關西的好朋友, 如果你們看到,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我們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5 【偵三卷 第94頁】 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2) 110年3月6日 甲○○個人網頁 親愛的宥阡,乾哥不是親人,鍾佳利恢復良好,他只想利用你的善良與勤勞… 看到的親朋好友請轉傳,讓更多人看見,謝謝大家。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甲○○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52 【偵三卷 第102頁】 1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6) 110年3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親愛的好友們 請用力轉發幫四個孩子找媽媽 感恩,感謝。孩子們需要母親回家」懇請各界善心人士,共同協尋失蹤婦女:甲○○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7 【偵三卷 第97頁】 1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8) 110年3月18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 騙走甲○○的男子 在北市廣州街賣軍用品 在關西鎮青山街有間透天厝,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3 【偵三卷 第91頁】 1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9) 110年3月18日 關西人 親愛的關西人 騙走甲○○的男子 在北市廣州街賣軍用品 在關西鎮青山街有間透天厝 ,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打掃打工, 請在關西的好朋友, 如果你們有看到他旁邊的妹妹,就是林小姐 請通知警方,或打電話給家人 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3 【偵三卷 第91頁】 1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7) 110年3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人跟甲○○是甚麼關係?你們可以問問他。「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48 【偵三卷 第98頁正反面】 1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3) 110年3月28日 甲○○個人網頁 許X清只對妳好,他在利用妳… 妳要想辦法脫身,出來找警察幫忙,他一定拿甚麼藥給妳吃,妳才會迷迷糊糊。 告證53 【偵三卷 第103頁】 1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4) 110年3月29日 後備憲兵黨 各位後憲先進大家好! 我是後憲的家屬, 請大家幫忙協尋媳婦甲○○,謝謝大家。 … 林女疑似遭自稱乾哥之男子誘騙(位於萬華區廣州街),迫使其拋家棄子,讓四個小孩失去母親長達一年。 告證46 【偵三卷 第96頁正反面】 1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4) 110年3月30日 甲○○個人網頁 許差勁打從108年1月16日,帶嘉麗來大溪的家,就開始在設計你,成為她手術之後的替代品,妳只是許的利用工具,妳要想辦法離開他,他讓妳下半輩子無法見光過日子,甚麼身分都不敢用,妳會永遠兩手空空,一無所有。…我不會上了許差勁的當,我們知道一切都是他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妳要重見天日。他在警察面前把妳講的很不堪。感天大帝給我感應,是他在害你。他假裝喜歡孩子,等你真的想帶兩個女生出去,他害怕兩個女生壞了他的好事,急著把你硬拉出去,形同被他軟禁,你再也不敢露面。…你要趕快跟親朋好友聯絡,不要再被那個真正的鬼利用與糟蹋,他不配。他做這種見不得人的勾當,天理難容。要他公開的講出你是他的誰?他都不敢講。你要活回自己,唯一的辦法,就是重見天日。 告證54 【偵三卷 第104頁正反面】 1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這個人把四個孩子的媽媽騙出去一年多了,就在他身邊,如果妳有看到,請妳報警,心狠手辣到如此地步,四個孩子找不到媽媽,同居人開腦,甲○○是他的替代品。甲○○善良又勤勞,被惡人利用。 告證31 【偵三卷 第60頁反面】 1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這個人正在做心狠手辣的事,請你告訴他,趕快停止,四個孩子的媽,他敢吞,夠狠吧! 告證34 【偵三卷 第63頁反面】 1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8)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本來還活著,現在如果死了,就是這個人殺死的。 他怕東窗事發,滅口。 告證35 【偵三卷 第68頁】 2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年4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不是要查清楚,你最好跟心狠手辣的人再問清楚,告訴他的朋友,他今天又封鎖我,我在他的個人臉書留言,他立馬封鎖又刪文,他做賊心虛,怕他的朋友看到,我已經傳給他幾個朋,他們在偷偷監視他,看他躲到何時,繼續囂張吧。 告證35 【偵三卷 第68頁反面】 2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5) 110年4月5日 甲○○個人網頁 許差勁一直在利用你,他是心狠手辣的人,你要小心,你有想到你會被他滅口嗎?他口口聲聲在永進國軍文具商店的群組,說要滅口,他把你騙出去那天,就把你當死人,你一定要脫離他的掌控。…他做公益是想要賺錢,你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把你騙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你千萬要小心。…我接下來會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告證55 【偵三卷 第105至106頁】 2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9) 110年4月9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請問好朋友們 這個男子跟甲○○甚麼關係?裝神弄鬼,死要見屍,他把甲○○騙出去,你們可以上去看看此人多心狠手辣,害四個小孩沒媽媽。「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49 【偵三卷 第99頁】 2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6) 110年4月15日 甲○○個人網頁 丁○○這幾天,應該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妳,我一直在網路跟他對話,他很心虛,一直說我們在找替死鬼,妳才是嘉莉的替死鬼,他在不敢把嘉莉踢掉,因為他的朋友們都認識他。因為他不敢讓妳曝光。他做公益是想賺錢,妳不要以為做好事,他敢把妳騙出去,是多麼心狠手辣,妳千萬要小心。…他快走頭無路了,我接下來匯繼續找他身邊的朋友,讓他無處躲。 告證56 【偵三卷 第107頁】 2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7) 110年4月23日 甲○○個人網頁 妳要過正常的生活,不要再被丁○○洗腦了,妳趕快清醒。…我已經在他的朋友們一一告訴他們,他把妳騙出去,他如果怕東窗事發,會對妳不利,他現在怕得像烏龜,他只是想賺錢,滿口謊言。…跟著許XX絕對會要妳的命。 告證57 【偵三卷 第108頁】 2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你刪掉了你好多文,你就是心虛,甲○○就是在你以為精心設計下,被你誘拐離家,讓她見不得光的過日子,百密總有一疏,你的朋友們,現在都在監視你,你好好處理甲○○,讓她平安出來,我的奈性有限,今年開始對你採取行動,已經一年了,夠寬容了。 你如果認為我所言不實,你盡管提告,我等你,你不用忍耐。 介入他人家庭還大言不慚,可惡至極。 讓四個小孩沒了母親,天理難容。社會大眾都看著你,看你如何善了。 告證 25、26、 27、28、 29、30、 31、32、 34、35 【偵三卷第 56-1、57、 58-1、58、 59反面、59-1反面、 60反面、61反面、 63反面、67頁】 2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請楊先生,告訴許永進的朋友們,他在做傷天害理的事,四個孩子的媽,他都敢吞,請他的朋友們主持公道,謝謝你。感激不盡 告證34 【偵三卷 第63頁反面】 2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盡量查,把四個小孩的媽騙出去,讓她成為死人,隨便她使喚,你認為他是什麼人 告證35 【偵三卷 第66頁反面】 2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生,死都是你在見,你讓她活著人不如鬼,你才是講鬼話的人,介入別人的家庭,還敢在網路上大言不慚。感天大帝等著你的懺悔。 告證35 【偵三卷 第67頁】 2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0年5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丁○○,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需假仁假意。 趕快讓宥阡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告證36 【偵三卷 第69頁反面】 3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8) 110年5月某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就是永進國軍文具商店的丁○○,臉書許永進,把宥阡騙出去的。 告證48 【偵三卷 第98頁反面】 3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8) 110年5月某日 甲○○個人網頁 丁○○他是渣男,他對妳做了不堪的,我都知道… 告證57 【偵三卷 第108頁反面】 3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丁○○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0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丁○○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與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煽動她要離婚,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宥阡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宥阡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燿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當笑話聽聽而宥阡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宥阡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宥阡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事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宥阡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你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宥阡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宥阡,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告證 32、33、 34、35、 36、37 【偵三卷 第61、62、 64、65、68、 69、70、70頁反面、74頁反面】 3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丁○○ 你醜化我是想合理化你煽動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小孩生死的行為,是男人你就帶著宥阡出來面對小孩,不要讓宥阡過著不見天日的生活。 你不是認識很多高官,你很神勇,又有錢,甚麼壞事都可以幹,全臺灣都任你玩弄,想拔官就拔官 你拔了幾個官? 告證 36、37 【偵三卷 第69頁反面、72頁】 3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丁○○,破壞他人家庭者,無需假仁假意。 趕快讓宥阡出來面對四個小孩才是王道。 不用再裝神弄鬼,你憑甚麼生要見人,死要見屍? 告證37 【偵三卷 第73頁反面】 3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你不是一直煽動宥阡要離婚嗎?帶她出來談,你這種黑心滿口謊言,只剩一張嘴拐騙女人還會相信天地間有鬼神?必招報應。宥阡才是佳利的替死鬼 告證37 【偵三卷 第73頁】 3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你想吞四個小孩的媽,你會招天譴,你現在吞不下,又吐不出來了! 告證37 【偵三卷 第73頁反面】 3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誰善誰惡,感天大帝看著你 我們做甚麼惡,請你公佈出來。你跟甲○○是甚麼關係,也請你在網路上公開說明,看你要把宥阡藏到何時? 破壞他人家庭還有臉大放厥詞。 告證37 【偵三卷 第73頁反面】 3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一位年青人與你往日無冤進日無仇,你竟然為了私慾利用舊識借機煽動妻子與其離婚不成,進而拐騙其妻拋家棄子詐死離家。 終使四個小孩頓失母親,此種行為行走江湖天理難容,仁壽宮的感天大帝看著你!等著你!善惡終將有報! 告證37 【偵三卷 第74頁】 3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滿口謊言的人 會是好人? 你有多大能耐? 一張留著拐騙女人。 問你跟甲○○是甚麼關係,至今不敢回答,算甚麼男人? 告證37 【偵三卷 第73頁反面】 4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煽動惡意遺棄小孩,四個小孩的怨力將會是你不可承受之重,仁壽宮的感天大帝許真人,看著你!等著你!善惡到頭終有報! 告證37 【偵三卷 第72頁反面】 41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19) 110年6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許永進 請你公佈我的事。 你如何煽動誘拐甲○○,惡意破壞他人家庭,證據都在我們手中,我等著你。 沒有人比你更黑心。 告證37 【偵三卷 第72頁反面】 42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9) 110年6月14日 甲○○個人網頁 …今天我把丁○○拐騙妳的過程訊給他,我也讓妳看看,都是他的鬼計,我們很清楚。以下就是:丁○○ 是你逼我們不得不去摸清你的底,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丁○○你這個人對我們的家庭來講也只是個外人,我與你並不熟識。 你借著與我媳婦是舊識,強行介入這個家庭,我兒子因公務繁忙疏於家庭照料,這是他的不對,但他與我媳婦原本是過著幸福快樂的生活,你卻為了私慾借機擴大他的家庭紛爭,煽動她要離婚,離開這個家,頻頻趁兒子上班,孩子上學之時帶宥阡外出,極盡你滿口謊言拐騙之能事,開始對宥阡洗腦,你還詐稱有本事幫兒子升官調動,以炫燿你的人際關係,我們也只當笑話聽聽而宥阡確深信不移的隨你擺弄,想不到你變本加厲,利用宥阡的單純與善良,見縫插針製造她們夫妻的對立。 以你六十歲之年,竟如此不懂人情事理,在過年期間要求宥阡不要與兒子回台南老家,趁你同居人回雲林之時去與你團聚,如此噁心之事你都做的出來。 此時我們感覺事態嚴重了要求宥阡不要再與你往來,沒想到你過完年更卑劣的拐騙宥阡拋家棄子不顧四個小孩死活,詐死離家。你如此行為能見容於世嗎?還敢於網路上大言不慚,讓宥阡出來面對她自己的小孩吧! 你若疼惜宥阡,要讓她下半輩子見得了光過活才是正道。 告證58 【偵三卷 第109頁正反面】 4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0) 110年7月31、110年7月某日 永進國軍文具商店 甲○○個人網頁 丁○○,你引誘甲○○惡意遺棄小孩的罪行,已經是改變不了的事實,不是單憑你教唆宥阡以精神虐待,申請保護令可以改變的,謊言終將掩蓋不了事實。 你不是叫囂要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嗎?我會將你為達私慾惡意破壞他人家庭的惡行在法庭讓它一一陳現,讓全世界的人都知道,達成你的心願,也讓與你有生意往來的朋友們了解你是一個甚麼樣的人? 你的鬼計也都在我們的預料掌握中,看你還能玩出甚麼花招,盡管放馬過來 告證 38、39 、59 【偵三卷 第75、76頁反面、 第111頁】 4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0) 110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丁○○的鬼計,我們不怪妳,很多朋友們也在等妳。加害妳的是丁○○,讓妳的家庭破碎… 丁○○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 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告證50 【偵三卷 第100頁】 4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0) 110年7月31日 甲○○個人網頁 一切都是丁○○的鬼計…。加害妳的是丁○○,讓妳的家庭破碎…。丁○○那張嘴是騙妳跟其他女人…他引誘妳惡意遺棄小孩…。 告證59 【偵三卷 第110頁】 4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2) 110年9月某日 關西人 …他為了設計甲○○,才來買關西的豪宅。有興趣可以去看看,問東安里長就知道,感謝關西人的善良。 告證44 【偵三卷 第92頁】 4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25) 110年9月4日 我是萬華人 感謝萬華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萬華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 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1 【偵三卷 第85頁反面】 4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1) 110年9月4日 關西人 感謝關西人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關西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4 【偵三卷 第92頁】 4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35) 110年9月4日 後備憲兵黨 感謝後備憲兵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後備憲兵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告證46 【偵三卷 第96頁】 50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41) 110年9月4日、110年9月某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關西人善心朋友們的熱心協尋,四個小孩的媽已經出現了,她確實是被位於廣州街的許姓男子所誘拐,檢察官已命令該男子帶四個小孩的媽出庭應訊,再度感謝關西朋友們的熱情,謝謝大家!此種惡人終將會遭到天譴。 感謝檢察官的努力與辛勞,阻止惡人繼續做壞,殃及無辜。 告證51 【偵三卷 第101頁正反面】 51 (原併辦附表編號 1) 111年4月20日 暱稱簡瓊恩之個人網頁 端看媽媽何時歸來!教會小孩避免社會環境的險惡面。 【併辦偵一卷第7頁】 52 (原併辦附表編號 2) 111年4月29日 暱稱簡瓊恩之個人網頁 想不透天底下有如此狠心的媽媽?請問好友們有何力量可以使一個母親變的如此狠心? 【併辦偵一卷第10頁】 53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2) (同併辦附表編號3) 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7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是被控制住,都是乾哥在看我的臉書,胡說八道我們不讓媽媽回來看小孩。媽媽一直不敢打電話回家,自己的電話不敢用,香雞蛋一直在付妳的電話費,sim卡在妳那裏,兩年多用別人的手機,都只跟乾哥聯繫,親朋好友都斷聯,妳跟乾哥到底幹什麼壞事?需要這樣躲? 我們都相信妳,乾哥一直在騙妳… 乾哥也是離婚的人,還說老婆只愛他的錢。 離了婚可以多交幾個女朋友,又不用付責任,何樂而不為? 乾哥慫恿她離婚又不敢付責任,想切割又四不像,相信乾哥正焦慮中。 離婚訴頌的補充理由,胡言亂語,完全出自乾哥的手筆,這也都是以後證明他們在一起的呈堂證供。 告證62 【偵五卷第45至47頁】、【同併辦偵一卷第15至16頁】 54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3) (同併辦附表編號4) 111年7月31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控制她的人請回頭是岸! 希望媳婦看得到,都是乾哥在一手遮天,胡亂編故事,胡說不道,他怕東窗事發,控制她不能出來。 告證62 【偵五卷第43至44頁】、【同併辦偵一卷第20頁】 55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4) (同併辦附表編號5) 111年8月14日、111年8月15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心疼媳婦被惡人騙,她到現在都不敢面對親朋好友,到處躲,自己手機不敢用,一直換手機,還謊報家暴,都是tsa男在下指令。 告證62 【偵五卷 第42頁】、【同併辦偵一卷第28頁】 56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5) (同併辦附表編號6) 111年8月21日、111年8月22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感謝所有親朋好友們的關係!小孩的媽媽被乾哥煽動,申請保護令被駁回,不甘又提抗告,8/12日被法官 駁回,申請內容連她自己都不相信。乾哥那三腳貓功夫也想欺騙全世界,太可笑了!言詞極盡刻薄,文辭狗屁不通,還感欺騙法官。 … #四個小孩的媽至今還在乾哥控制中! 他以為全世界的人都像四個小孩的媽那麼好騙,他現在同時玩兩個女人是我知道的。 其他還有玩幾個女人就不得而知了! 讓他玩火自焚! 惡人必定遭天譴,四個孩子的媽硬騙出去,搞女人也不是這樣搞法! 告證62 【偵五卷第39至40頁】、【同併辦偵一卷第29至32頁】 57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1) 111年9月4日 甲○○個人網頁 宥阡:很高興妳能見光,不用在丁○○的控制下過著躲躲藏藏的生活 告證60 【偵三卷 第112頁】 58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6) (同併辦附表編號7) 111年9月4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已經一年了! 媽媽一樣不敢見親朋好友,希望朋友們如果見到四個孩子的媽,請她別害怕,乾哥才是害她的人。 她應該遇到鬼,而且是色鬼,為了性器官幹拐騙女人的事。他留個性器官在我家。 告證62 【偵五卷第37至38頁】、【同併辦偵一卷第33頁】 59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7) 111年9月26日 簡瓊恩個人網頁 媽媽還被控制中 希望她能迷途知返 傻傻的被花言巧語騙到,自己有家歸不得。 感謝親朋好友們的幫忙,讓那個老男人快得到天譴,媽媽才會清醒。 告證62 【偵五卷 第36頁】
【卷目索引】:
※本案: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391號偵查卷宗】,簡 稱「偵一卷」。
2.【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1983號偵查卷宗(卷一) 】,簡稱「偵二卷」。
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11983號偵查卷宗(卷二) 】,簡稱「偵三卷」。
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36號偵查卷宗】,簡 稱「偵四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174號偵查卷宗】,簡 稱「偵五卷」。
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4號刑事卷宗】,簡稱「 本院卷」。
※併辦部分:
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367號偵查卷宗(卷一) 】,稱「併辦偵一卷」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367號偵查卷宗(卷二)
】,稱「併辦偵二卷」
3.【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發查字第2618號偵查卷宗】, 稱「併辦偵三卷」
4.【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調字第5號偵查卷宗】,稱「 併辦偵四卷」
5.【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561號偵查卷宗】,稱 「併辦偵五卷」
6.【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60號偵查卷宗】,稱 「併辦偵六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