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95號
聲 請 人 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雲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5 月17日以113 年度司催字 第79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8 月2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創藝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李雲鵬 永豐商業銀行松德分行 112年11月21日 未記載 1,569,173元 C0000000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