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386號
TPDV,113,除,138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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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代 理 人 丁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奧股份有限公司 吳華剛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3年3月31日 124,115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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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映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