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代 理 人 丁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 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 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3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映奧股份有限公司 吳華剛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行 113年3月31日 124,115元 F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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