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盧光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陳耀宗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9日 200,000元 FA0000000 002 陳耀宗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2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003 陳耀宗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15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004 陳耀宗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6日 1,000,000元 FA0000000 005 陳耀宗 臺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龍安分社 73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