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黨宗元
訴訟代理人 黨啓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9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938 002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56 003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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