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3年度,835號
TPDV,113,重訴,835,2024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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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35號
原 告 柯安利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彭安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70,06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0,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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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