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75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梓齡
被 告 昌欣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胡玉綉
胡玉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與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6,5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合 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二、被告均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昌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 100年8月9日邀同被告胡玉綉、胡玉純等擔任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授信金額以新臺幣(下同)30,0 00,000元整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信契約書各 條款之約定。被告並於112年7月13日分別向原告借款7,500, 000元、2,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13日至113年1月 12日止;又於112年11月3日分別向原告借款7,500,000元、2 ,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3日至113年3月29日止。 利息按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計週年利率2.34746 %計算(目前合計為週年利率3.96746%)。原告與被告等於1 13年3月29日另簽立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將上開借款之清償
期限自原訂到期日113年1月12日及113年3月29日延展至113 年7月12日及113年9月29日。詎被告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3年 4月9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查被告公司於113年5月15日 登記解散,原告於113年5月17日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惟仍 未履約清償,另查被告公司有7張存款不足退票未註記紀錄 金額共計350,000元,113年6月28日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 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借款19,500,000元及約定利息,且依兩造 訂立之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7款及第8條第5款約定,於被告在 其他金融機構有債務逾期或提供原告備償之票據到期未能兌 現、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被告所負借款本金、 利息之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依授信契約書第3條約 定,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約定 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約定借款利率20 %計收違約金,又被告胡玉綉、胡玉純既為連帶保證人,即 應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前開欠款迭經原告催討未 果,爰依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契約書、存證信函、經濟部商工登 記公示資料查詢、支票存款票據退票紀錄查詢單、放款戶帳 號資料查詢單、放款指標利率及計息公告等件為證,核屬相 符。又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授信契約書、消費借貸、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 定相符,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元) 借款餘額(新臺幣/元)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原利率20% 1 7,500,000元 7,387,500元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746%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500,000元 2,462,500元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746% 自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11月12日止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500,000元 7,237,500元 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746% 自113年5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500,000元 2,412,500元 自113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96746% 自113年5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 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0,000,000元 19,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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