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黃冠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焰飛
法定代理人 黃浩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壹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 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惟未繳納上訴費用。又本件被 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業經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2,114萬1,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萬7,1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宛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品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