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495號
TPDV,113,訴,5495,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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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95號
原 告 朱運
被 告 林文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 見本院卷第9頁),業據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記載明確,另依 本院查詢戶役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顯示,被告住所係 設於「臺北市○○區○○街00巷00弄0號4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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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