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86號原 告 旭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王麗君、孟廣泰、陳文俊、游君毅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原告提出「民事起訴狀」所列訴之聲明非具體特定,無從審 理,請以書狀具體更正為【確認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對 被告王麗君(列舉,以此類推)有管理費債權金額新臺幣○○ ○元「需為具體確定之金額,即原告主張被告王麗君目前積 欠被告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之管理費總金額」存在。】二、請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申請錦新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報 備資料,並提出該份資料。三、請提出被告王麗君、孟廣泰、陳文俊、游君毅最新戶籍謄本 (非省略記事版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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