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408號
TPDV,113,訴,408,2024092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邱柏榮



被 上訴人 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
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8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1/1頁


參考資料
興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