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925號
TPDV,113,訴,3925,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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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 告 楊善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96,3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99,000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96,36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予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2紙之參、共通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均約定,合意以本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訴訟有管轄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詹庭禎,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佳文 ,陳佳文已於民國113年8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 承受訴訟聲請狀可憑(見本院卷第73頁),經核合於民事訴 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6條規定,應予准許。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3.158.198),於111 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90,000元,約定借 款期限自111年3月24日起至116年3月24日止,每月為一期, 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0%機動利率



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0%後 ,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1.61%),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原告已於 111年3月24日依被告指定匯入其在原告銀行申設之00000000 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0月14日後, 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1,128,733元,及自112年10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61%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42.75.228.238)於111年6 月28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11年6月28日 起至118年6月28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利息採二段計息,自 撥貸日起前1個月按固定年利率0.01%,自第2個月起按定儲 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1.99%機動利率按日計付(112年5月23日 起定儲利率指數為1.61%,加11.99%後,利息利率為年利率1 3.6%),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原告已於111年6月28日依被告指定將該款項 匯入其在原告銀行申設之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詎被 告繳納利息至112年12月4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67 ,629元,及自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 %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 1項所示。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 用貸款申請書2紙、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2紙、被告身分證影 本、撥款資訊2紙、定儲指數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2 紙、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2份、被告之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 卷第19-57頁、第89-139頁)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與規定相符,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 別 請求金額 (即計息本金) 利息 1 小額信貸 1,128,733元 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61%計算之利息。 2 小額信貸 67,629元 自民國112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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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