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89號
TPDV,113,訴,3089,2024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0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謝宇森


被 告 蔡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渠等簽立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 定書第10條第2項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5頁、第95頁), 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利明献依序變更為詹 庭禎、陳佳文,有原告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其母公 司(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訊息公告可稽, 並經渠等於變更後陸續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25至135 頁、第173至177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 1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向伊請領VISA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伊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3條第1項之約定,除喪失期限 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全部款項外,另應繳付 按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截至113年1月1日為止 ,共累積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10萬3,236元(其中10萬1 ,351元為消費款、1,118元為循環利息、767元為依約定條款 得計收之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且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故被 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另被告於112年5月18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資訊:101. 139.169.236)向伊申貸借款4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 5月18日起至119年5月18日止,以每月為1期,共84期,利息 採機動利率計付,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依個人信用貸款 約定書共通約定條款第3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繳款至112年11月17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 尚欠42萬4,410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前開積欠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等語。為此,爰依信用 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 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 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 、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用 貸款申請書、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 利率查詢及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 第19至103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 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 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卡契約 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 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計息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與方式 1 信用卡 103,236元 15,026元 15%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86,325元 7.58% 2 小額信貸 424,410元 424,410元 6.6% 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