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74號
TPDV,113,訴,2974,202409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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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74號
原 告 凃柏堂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宗宏

被 告 秦建譜
周良吉
閻啟泰
蘇建太
余宗學
吳珮琪
林明燁
涂綺玲
陳政大
童啟哲

黃崧洺
廖文慈
劉沁瑋
鄭人文
鍾文
林殷如
胡書慈
黃仁宜
劉育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陳佳菁律師
曾鈺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二頁第十五行內關於被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第八頁第十四行內關於「涂柏堂」之記載,應更正為「



凃柏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 判決內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 本院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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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