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58號
原 告 陳侯幸君
被 告 許重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
易字第688號侵占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112年度附民
字第1416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9
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陳錦芳之配偶,陳錦芳創作之藝術 作品均為原告所有及管理。被告於民國96年間向陳錦芳表示 有買家願出價購買其畫作,陳錦芳遂於96年7月5日前某日在 其設於臺北市○○○路○○○○○○○○○號1、2所示之2幅油畫畫作予 被告。原告另於96年7月5日在相同地點交付如附表編號3至6 所示之4幅版畫畫作予被告(如附表所示6幅畫作下合稱系爭 畫作),並與被告簽立約定書約定委託被告銷售系爭畫作, 若於96年12月10日未賣出,被告即應返還系爭畫作。詎被告 於期限屆至後竟侵占系爭畫作。原告希望被告返還系爭畫作 ,未返還則應賠償原告損害,附表編號1所示畫作目前價值 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附表編號3所示畫作價值為25萬 元、附表編號4所示畫作價值為美金5,000元、附表編號5所 示畫作價值為美金3,000元,鑑於考慮可行僅以100萬元處理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 害系爭畫作所有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簽訂約定書(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94號卷第33-35頁)為憑,被 告並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刑事法院判決認定犯刑法第335條 第1項之侵占罪犯行有罪在案,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88號
刑事判決(本院卷第13-20頁)為憑,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 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 告財產權致受有損害為真實,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㈡按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 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 證定其數額,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之規定及其立法理由自明(最高 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14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系爭畫作 為陳錦芳創作之藝術作品,因被告迄未返還而無從精確鑑定 其價格,原告就系爭畫作遭被告侵占之損害額證明顯有重大 困難。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陳錦芳博士介紹、財團法人陳錦 芳文化藝術基金會藝術作品訂藏單(本院卷第77-85頁)、 附表所示畫作之圖片資料(本院卷第101頁),堪認陳錦芳 畫作拍賣價格範圍約104萬元至810萬元、油畫作品訂藏價格 為300萬元。參以原告提出之委託被告銷售陳錦芳作品列表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2294號卷第31頁),其中附表 編號1畫作記載美金5萬元、編號2畫作記載美金4萬元、編號 3畫作記載4萬8,000元、編號4畫作記載4萬8,000元、編號5 畫作記載3萬元、編號6畫作記載15萬6,000元,依原告起訴 時臺灣銀行牌告匯率31.895元計算,系爭畫作合計達299萬6 ,550元〔計算式:(5萬+4萬)×31.895+4萬8,000+4萬8,000+ 3萬=299萬6,550〕,衡以創作藝術可能隨時間推移而益增收 藏市場價格,應堪認系爭畫作合計價值評估為299萬6,550元 應屬適當。又依約定書原告同意給予被告出售畫作金額之30 %為佣金,原告亦陳稱請求損失為系爭畫作總價之70%(本院 卷第46頁),則原告就系爭畫作之損害額至少應為209萬7,5 85元(計算式:299萬6,550×70%=209萬7,585),揆諸前揭 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100萬元,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
㈢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編號 畫作名稱 1 油畫:母雞 2 油畫:歐洲風景 3 版畫:放學回家 4 版畫:收藏家黛妃 5 版畫:天下一家 6 版畫:我愛巴黎我愛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