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230號
TPDV,113,訴,1230,2024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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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30號
上 訴 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間請求
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3,285,000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35
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
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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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