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98號
TPDV,113,補,2198,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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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8號
原 告 沈秀美

被 告 陳黃英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20/3460)之不動產,於民國80年4月22日以臺北
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文山字第9512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
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
(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最高限額即240萬元計算,即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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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