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詹美娟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
被 告 傅黎華(被繼承人邱顯明之母)
邱垂火(被繼承人邱顯明之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05,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4,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