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92號
原 告 朱永哲
訴訟代理人 王子豪律師
被 告 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村佳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遊戲帳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回復原告之網路線上遊戲RO仙境傳說Onl
ine帳號john61410於民國113年6月4日前之電磁紀錄原有使用權
利。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025元,暨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堪認本件
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並為請求損害賠償之財產權。揆諸前揭規
定,就聲明第1項部份,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000元;就聲明第2項請求金錢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4,02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起訴後之遲延利息屬附帶
請求之性質,而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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