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9號
TPDV,113,補,2189,2024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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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梁玉娟
訴訟代理人 周嘉鈴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連帶保證責任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1,45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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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