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81號
TPDV,113,補,2181,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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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81號
原 告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鶴鳴
訴訟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虎賁地產有限公司洪嵩育林育慈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25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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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買屋知識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賁地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