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曹麗萍
法定代理人 鄭志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鼎盛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9,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