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133號
TPDV,113,補,2133,202409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蘇楚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靖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
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加計起訴前之
利息21,8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681,82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