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4號
原 告 曾政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証元、智勝教育顧問有限公司間返還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22,08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
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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