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作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65號
TPDV,113,補,2065,2024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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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65號
原 告 徐基耀建築師事務所徐基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羅建築師事務所李磊哲間給付合作分配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26,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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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