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2036號
TPDV,113,補,2036,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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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36號
原 告 高振勛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宗華等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並具狀補正被告正確之姓名,逾期未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交易價額 ,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 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又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 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聲明:「⒈被告溫宗樺與被告溫宗儒、被告溫宗 憲及被告溫江玉鳳、被告溫宗錦、被告溫佳玲等人於111年9 月29日所成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其中有關臺北市○○區○○段 ○○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三筆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 所為將溫宗樺應繼承之6分之1應有部分分割協議由溫宗儒登 記繼承之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 以撤銷,並回復為溫宗樺所有。⒉上述3筆土地回復為溫宗樺 名義後,溫宗樺應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90萬、 年限30年,債權額為民國107年9月12日債權清償協議書所確 認積欠原告1,075萬元債務之普通抵押權予原告,並請求溫 宗樺6分之1應有部分上之權利人溫宗憲其上3,000萬元之普 通抵押權、限制登記及預告登記均應予塗銷」。則由原告上



開之請求觀之,原告2項聲明雖請求內容不同,然其如獲勝 訴判決所得受之最大經濟利益,即訴訟之終局目的係為使系 爭土地之所有權歸屬回復原狀,以免有害於原告系爭債權之 滿足,則依上說明,其起訴所受利益原則上應以其債權額計 算之,僅於其所撤銷之標的價額低於其債權額時,始以該標 的之價額定之。本件依起訴時系爭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現值 :298-1地號土地為每平方公尺1萬0,500元;295-2、295-3 地號2筆土地均為每平方公尺1萬元,系爭土地面積各為115 平方公尺、788平方公尺、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計算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214萬1,2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所示),低於原告於債務清償協議書所主張之債權額1,075 萬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請求自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 4萬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㈡、又原告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姓氏「溫」均與卷附戶籍謄本所載 「温」不符,亦屬起訴程式不備,皆應予補正。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並具狀補正被告 之姓名,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客觀價額 1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15 6分之1 20萬1,250元 2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788 6分之1 131萬3,333元 3 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376 6分之1 62萬6,667元 合計總價額:214萬1,250元 備註(系爭土地之客觀價額計算式,以113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編號1: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500元×面積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20萬1,250元 編號2: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7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131萬3,333元 編號3: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000元×面積3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62萬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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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