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94號
原 告 鄭和妹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牡香、嚴婕等二人
(即嚴永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8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