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970號
TPDV,113,補,1970,202409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70號
原 告 巫玲
訴訟代理人 李惠家律師
被 告 藍田士林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靜香
訴訟代理人 曾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