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94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
法定代理人 高義秀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給付請求返還信託資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3,5
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
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