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890號
TPDV,113,補,1890,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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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9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被 告 喬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萬2
,4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
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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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