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映汶 被 告 洪鍶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2,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原告已經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