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告 廖銀盛
被 告 孫嘉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9月4日
所為之裁定,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被告姓名「張嘉穗」應更正為「孫嘉穗」。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