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3年度,70號
TPDV,113,簡上,70,2024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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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
上 訴 人 陳李含少
訴訟代理人 關維忠律師
被 上訴人 郭桂容(即郭林秀梅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盟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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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