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3年度,55號
TPDV,113,消債職聲免,55,202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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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山河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山河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 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 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 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 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 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 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 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 大延滯程序;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 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 為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 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 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 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 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 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 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 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 第133條、第134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 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 目的參照)。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民國110年3月9日向本院聲請清算,經 本院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1年度司執消 債清字第25號受理進行清算程序,於113年4月26日裁定終結 清算程序,並業已確定;本院所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既已 確定,依首揭消債條例規定,法院應審酌債務人是否有消債 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定應為不免責裁定之情形。三、本院依消債條例第136條規定,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0 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2分到場就債務人免責與否陳述意見, 據債務人、債權人到場及其所提書狀分別陳述意見如下: ㈠債務人陳述略以:債務人長期患有憂鬱症、強迫症,自裁定 開始清算迄今,僅受有來自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之2936元,無其他固定收入,必要生活費用依臺北市最低 生活費之1.2倍計算。至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為新臺幣(下 同)4萬1795元、支出為48萬6236元,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 後共受償246萬2241元,故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不免責 事由。且債務人亦無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事由,應予免 責。
 ㈡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詳查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應不免責情形,如有應不予免 責。




 ㈢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 責。請調取電子閘門以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及財產變化, 判斷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適用。   ㈣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 意免責。請本院詳查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 不免責事由。
 ㈤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 院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迄今有無出國搭乘國內外航 線、投資投機性商品及往來券商之股票交易明細,以釐清債 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不免責事由。本件清算程 序中普通債權人僅獲分配46萬8864元,請調查債務人聲請清 算前2年實際收入及支出,以釐清債務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 33條不免責事由。
 ㈥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依 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5款不免責 事由。
 ㈦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免責。 如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情事,應不予免責。 ㈧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本院審查有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情事,如有應不予免責。 ㈨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 是否免責,請本院逕依職權為裁定。
 ㈩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債務人 是否免責,請本院逕依職權為裁定。  
四、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㈠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11年3月17日)後,債務人之固定 收入:
  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至裁定免責時止(113年8月) ,固定收入僅有來自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直 銷收入6745元、來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 所得12元,此有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123頁)。是本院認債務人於裁 定開始清算時起(111年3月)至裁定免責時止(113年8月) 之固定收入總計為6757元(計算式:6745元+12元=6757元) 。
 ㈡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111年3月17日)後,債務人之支出 :
  債務人主張其必要生活費用以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 ,依臺北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 於臺北市,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



。次查臺北市111、112、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 倍分別為2萬2418元、2萬2816元、2萬3579元,是債務人於 裁定開始清算時起(111年3月)至裁定免責時止(113年8月 )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總計為64萬1768元(計算式:2萬241 8元×8月+2萬2816元×12月+2萬3579元×8月=64萬1768元)。 ㈢準此,以債務人上開清算程序開始後之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 活費用支出後,已無餘額,即已不符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 要件,自無庸審酌後段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債務人 並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規定之不免責事由存在,已堪信實 。
五、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入出境資料結果,債務人於109年1月 18日至109年1月29日有出境紀錄,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此部分據債務人 陳稱:係去歐洲旅遊,我重度抑鬱,醫生希望我出去走走, 由前配偶支付旅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雖未提供相 關證明,然縱認其係自費,依常理推斷,債務人因於聲請清 算前2年內出國所負債務之總額顯未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即143萬7873元(計算式:287萬5745元 ÷2≒143萬7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尚無構成消債條例第1 34條第4款所定應不免責事由。又本院依職權就現有事證予 以調查審酌之結果,查無債務人有何其他違反消債條例第13 4條各款之情形,且債權人亦未具體表明債務人有何該條所 定不免責之情事,復未提出相關證據為證明,堪認債務人並 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所定之不免責事由。六、綜上所述,債務人業經本院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且 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情形,復查無同條例第134條 各款所列之不免責事由,依同條例第132條之規定自應裁定 債務人免責。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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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威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