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3年度,48號
TPDV,113,消債聲,48,2024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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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胡學維
代 理 人 安玉婷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更正為「債務人胡學維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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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