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吳中禮即財團法人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金會之董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至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 定聲請法院就財團之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財團組織 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 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非屬上 開事項之章程變更,如財團名稱、登記會址等,則祗需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 金會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於民國113年8月5日經董事會 議決議修改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請求准許裁定變 更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3 年9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133015027號函、財團法人吳仲亞先 生教育慈善基金會第15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財團法人 吳仲亞先生教育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 人登記證書影本為證。而有關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
第3、5、7、8、10至14條,係就該財團法人之基金來源及運 用、董事會職權、董事選任、任期及連任規定、董事長選任 、董事會決議方法、預算財報審定、捐助財產保管運用方法 、設立許可事項變經董事會決議、解散後處理方式等組織或 重要管理方法所為修正,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亦未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亦同意上開變更,有前揭函文可憑,是關此部分變更之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內容欄第1、2、4、15條 部分,僅屬捐助章程載明修訂財團法人名稱、設立宗旨及會 址、修訂日期、施行程序,尚非涉及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 方法不具備之情形,依上開說明,祇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庸另向本院 聲請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件:
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