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高義秀即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之捐助章程,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之董事 長,該會於民國113年7月8日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 決議修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 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於103年2月26日經台北市 政府民政局許可設立,嗣經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會議決議修 改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已經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表示對 修正無意見,有第二屆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記錄、捐助章 程2份、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台北市 政府民政局113年7月26日北市民宗字第1136020124號函為證 ,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景美集應廟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目的及民法有關規 定並無抵觸,是聲請人本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