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13年度,135號
TPDV,113,小上,135,2024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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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楊正和
被 上訴人 郭芷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 月29
日本院新店簡易庭113 年度店小字第342 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於管轄之地方法院, 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 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 下列各款事項︰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4、第436 條之25自明。所謂判決違背法令 ,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準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第436 條之32第2 項自 明。再以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 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 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內容,如 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第1 款至第5 款理由提起上訴時 ,其上訴狀或理由書並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是當事人 於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 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 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 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 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 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 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 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度台 上字第314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 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



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伊也是受害者,為辦信用卡才提供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知道被騙後去報案,檢察官也已不起 訴,刑事案件認定嚴格度應高於民事事件,則伊應無過失, 何以仍被認定要求賠償等語。並聲明:原判決廢棄。三、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核伊前開上訴意旨固以伊係為 申辦信用卡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本身並無過失, 案經檢察官偵查後也獲不起訴處分,原判決逕認伊應就被上 訴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並不合情理等違法之事實為揭櫫, 並提及民法第184 條規定,但伊指摘者,盡為原審調查及取 捨證據、認定事實等職權之行使為不當,民法第184 條規定 僅係純粹列載法條而未敘明意旨,況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 詳載檢察官係偵查有犯罪故意為前提之刑事犯罪,經偵查後 認定上訴人無詐欺取財故意而為不起訴處分,然民法第184 條第1 項之侵權行為有故意與過失2 種型態,尚難徒憑檢察 官不起訴遽謂上訴人交付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 人使用並無過失,且基於上訴人僅為申辦信用卡,即聽信「 拉高信用額度」之說詞,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供來路不明 之人使用,實已違反一般人對於金融帳戶使用界線之合理期 待,並致被上訴人受有損害,自難認無過失,進而認定上訴 人應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等理由,參諸 首揭規定及要旨,本件上訴意旨尚不得謂已合法表明原審判 決如何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至上訴理由狀所謂疑問更全然 忽略債之相對性,要不足憑。從而,本件上訴,不能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準用同法第436 條之19規 定,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二審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 定其訴訟費用額。查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00 元 ,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第436 條之19第1 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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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