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13年度,433號
TPDV,113,家非調,433,2024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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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林國明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楊瀚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心慧等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具狀敘明以下事項:
(一)本件請求權基礎即法條依據為何?
(二)受扶養權利人本人依法似僅能請求給付將來之扶養費用,本 件係訴請相對人給付過往5年之扶養費,適法性為何?並請 提出相關之實務見解到院。
(三)本件有無更正聲明之必要?  
二、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後方能進行後續程序(包含訴訟救助請 求有無理由之認定,因訴訟救助之前提,須以本案請求非顯 無理由為要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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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