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968號
原 告 潘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齊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0元(暫以財政部 國稅局核定金額及原告應繼分比例1/3核算,計算方式如附 表)。
二、請陳報本件不動產之價額(須以「市價」為據,及提出相關 之證明到院)。
三、被繼承人潘治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財政部 國稅局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四、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五、倘原告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 ,申請相關之法律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