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943號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柯明堂
柯明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柯依紜等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
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請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163,02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