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276號
TPDV,113,司聲,1276,202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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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276號
聲 請 人 林宗福
陳聖萍

共同代理人 羅天佑律師
相 對 人 佟玲玲
佟紋紋
佟光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 8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39%,餘由原告即聲 請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 上字第1066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 對人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983元  。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 定為28,073元(計算式:71,983乘以0.39,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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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