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143號
TPDV,113,司聲,1143,202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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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余佳璋

代 理 人 郭亮鈞律師
相 對 人 葉宇凡
林美妤
葉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金字第2 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聲請人不服提起上 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判決第一、二審 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又上開判決業已確定,有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二、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6,250元(計算式:6,500+9,750),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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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