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094號
TPDV,113,司聲,1094,20240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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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浚祥
相 對 人 加穰精緻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尚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捌仟伍佰陸拾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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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穰精緻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